从犯的认定

从犯的认定
赵丽飞
律师
项目案例 原创文章

老胡、老董、老李转移赃款的行为构成掩隐罪的共同犯罪。 一、案件事实概括。三人在共同犯罪的具体事实分别是: 老胡:1. 指使老董找银行卡,用于转移网络赌博和贪污的赃款。2. 安排人员往找到的银行卡内转移赃款,并承诺给老董提成。 老董:1. 认识老胡后,按照老胡要求去找银行卡,准备用于转移赃款。2. 联系老李,让老李帮助找卡和带人取钱,承诺所得好处二人平分。 老李:1. 受老董联系后,通过他人找到不知情的张某,让张某提供银行卡。2. 将张某的银行卡提供给上线老胡,在从被害人郭某处诈骗的 30 万元资金转入张某银行卡后,带领张某将卡中 30 万元取现。3. 将取现的 30 万元交给上线老胡。 二、如果硬要区出分从犯,谁最有可能是第一个从犯。 老李相对更有可能被认为是从犯,但认定从犯需要综合全案证据谨慎判断,以下是分析:老董是在认识老胡后,首先被老胡要求找银行卡并带人取钱,之后老董联系老李参与。从这个角度看,老董在整个犯罪链条中的发起作用相对更为主动。老李是受老董联系后参与犯罪,在犯罪过程中,虽然积极实施了找卡、带人取钱并将钱交给老胡等行为,但从犯罪的发起角度来说,老李的行为具有一定的被动性。然而,在司法实践中,区分主从犯需要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,如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、作用、参与程度、主观故意等,不能仅仅依据犯罪的发起顺序来简单判断。而且在本案中,法院认定老董和老李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,不区分主从犯,也说明仅从现有情况较难明确区分出谁是从犯。 三、结合本案,说一说从犯的认定标准 地位和作用角度:1. 老胡作为上线,指使老董找银行卡并转移赃款,在整个犯罪链条中处于主导地位,明显不是从犯。2. 老董在认识老胡后,积极响应老胡的要求,联系老李参与犯罪,在犯罪中起到了较为关键的中间联络和组织取钱的作用,其地位相对重要,认定从犯的可能性较小。3. 老李受老董联系后参与犯罪。虽然他实施了找卡、带人取钱并交予老胡等行为,但从整个犯罪的策划和组织层面来看,他的行为更多是在老董的安排下进行,处于相对被动的地位,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相对较低,有一定可能被认定为从犯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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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24-10-21 23:05:0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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